1、意向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承租。
2、出租标的未有抵押(质押)和担保等行为,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
3、出租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与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租金。
4、意向承租方需承诺:①竞得该标的后以现状接收,能独立完成房屋租赁及装修改造的相关手续,如:消防、规划等部门报建、审批等,相关费用自付;②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不得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方将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该标的承租后仅用于办公,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更改经营项目,否则出租方有权利单方面终止合同。
6、租赁期内,承租方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
7、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8、《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因第5、6条原因解除或终止时,承租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出租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按双倍租金收取,并交纳20万元罚款。
9、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合同。若承租方擅自解约,需按合同年度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出租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10、承租人自《竞价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或协议出租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租金一次性支付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指定账户;第二年租金于当年2月10日前支付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指定账户。
11、委托标的曾有租赁关系,租赁合同已于2015年5月31日到期,但原承租人并未搬离现场,项目成交后,承租人需自行负责清场。
12、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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