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意向承租方需在交纳保证金之前与宜昌市水利水电局沟通协商,充分了解并接受出租标的物的现状以及出租要求。
2、委托标的曾有租赁关系,租赁合同已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但原承租人并未搬离现场,项目成交后,承租人需自行负责清场。租赁用途不得用于餐饮业,仓库,酒吧。所经营范围需要符合宜昌市水利水电局相关安全要求。
3、出租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与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租金。
4、租赁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禁止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因此产生的民事纠纷,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5、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
6、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7、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8、承租人若未按《房屋租赁合同》要求按期缴纳租金、押金及水电费保证金,出租人有权立即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9、承租人自《竞价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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