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应对照我国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行审查其受让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确认其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能办理相关资产交割手续,并愿意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本项目评估报告(宜华海投评字(2019)1027)中的全部内容,对本次转让资产的现状、性质、用途不持任何异议。
3、意向受让方报名需本人缴纳保证金,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4、本次转让标的所涉及在产权交易机构发生的费用,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5、转让方提出:
(1)受让方须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有的成交价款,并另行交付环保清运保证金¥10000.00元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受让方须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的清运工作,逾期未完成清运,则环保清运保证金不予退还;
(3)受让方在受让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以及除产权交易服务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若受让方未按规定时间及公告要求签订合同、支付价款、完成清运工作,转让方均有权单方面立即终止交易或合同,重新对标的进行挂牌转让,受让方缴纳的一切价款均不予退还。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本项目的现状和瑕疵,对本次产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产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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