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使用租赁房屋不得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不得从事扰民的营业种类,且保证在出租房屋内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如有发现,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关系,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风险、经济责任及赔偿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房屋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房产租赁合同》期满后,经出租方验收确认房屋无损毁等情形且承租方付清全部租赁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将租赁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直接从租赁履约保证金中扣取未交付租金、违约金或赔偿金等(不足部分由承租方另行赔偿)
3、承租方资格条件须经出租方审核认定。意向承租方一经资格确认,不得变更承租人及租赁用途,否则视为违约,所有价款不予退还。
4、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因此产生的民事纠纷,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合同,所有价款不予退还。
5、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
6、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毁损房屋设施。如装修房屋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需提交申请报告及改造方案,在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合同期满,承租方应保持房屋完好。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改造、装修部分的任何补偿。
7、意向承租方在报名登记时,须缴纳足额的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以下简称宜昌联交所)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达宜昌联交所指定账户为准)。
8、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须在收到《成交确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的不足部分一次性支付至宜昌联交所指定账户。意向承租方须同意宜昌联交所在收到以上款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此款支付给出租方,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宜昌联交所退还所支付的款项。
9、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已对资产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同意按照资产的现状予以承租,对本次资产租赁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划、土地性质、建筑物质量安全隐患、消防安全隐患、权属变更过户等)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一切风险,不因资产承租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出租方和联交所进行追责和索赔。
10、意向承租方须仔细阅读并完全认同《房屋租赁合同》、《资产评估报告》、本《招租公告》的全部内容且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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