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出租的标的所有权归宜昌市儿童公园管理处所有,出租方为房屋和场地的管理单位。意向承租方资格条件须经出租方审核认定。
(二)意向承租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宜昌分公司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达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宜昌分公司指定账户为准);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三)意向承租方须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以《成交确认通知书》出具之日为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四)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按年支付,先付后用。承租方须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首年租金、租赁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出租方收齐全部价款后,方协调承租方与原承租户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易价款付讫的前提下,第1#至15#、18#标的《房屋租赁合同》均自2020年10月1日生效,第16#、17#标的《房屋租赁合同》于签订之日生效。此后年租金均按照各标的不同起租点提前60天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水电费、物业费、垃圾代运费等其他费用按月收取。《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经出租方验收确认房屋无损毁等情形且承租方付清全部租赁费用后,出租方将租赁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至承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直接从租赁履约保证金中扣取未交付租金、违约金或赔偿金等(不足部分由承租方另行赔偿),承租方若未按《房屋租赁合同》要求按期缴纳租金、履约保证金,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五)出租方提出:
(1)结合公园实际情况和现状,为确保项目运营的安全性、稳定性,防止出现同质竞争、恶性竞争,本次出租标的经营用途、经营范围需提前约定。项目成交后,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租赁经营用途和超范围(超面积或超内容)经营,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合同,重新组织公开招租,承租方已缴纳的所有价款均不予退还;
(2)意向承租方须在报名截止前提交申报项目的详细资料。申报小型游艺机的必须提前明确种类、规格、型号、数量以及摆放位置等,以出租方的最终审核结果为准。申报游乐设施(设备)和小型游艺机的,必须提供生产厂家资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经营项目所涉设施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且剩余设计使用年限距离报名日期不得短于3年(剩余使用年限=设备设计年限-设备已使用年限),其出厂资料、设计资料等相关文件均须经出租方审核。若设施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一律以15年为上限。
(3)意向承租方不得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承租资格,终止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经济责任、赔偿损失等,均由该名意向承租方承担。
(4)为避免造成油烟污染、安全隐患和动物园内饲养动物发生交叉感染。出租房屋均不得经营需要通过充电提供动力的电瓶车类玩具,以及和动物有关的经营项目。除7#标的原臭豆腐项目可从事食品半成品现场加工以外,其他出租房屋均不得用于从事食品、饮品现场加工类项目。
(5)承租方经营游乐设施(设备)或小型游艺机的,小型游乐设施应符合《小型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T34272-2017》的要求。
(6)原承租方若在报名时变更原经营项目,须提前拆除原设施设备,并经出租方检验通过确认无误后,方具备报名资格。
(7)游艺设施设备(含特种设备)使用年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承租方在合同期内未取得有效的检验报告或设施设备无法安全运营的,合同即行终止,另行组织招租。
(8)承租广告位的意向承租方须作为广告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独立行使安全职责和义务,开展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定期对广告牌主体、支撑、稳固装置等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广告牌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须自行办理广告发布的相关手续,费用自理。
(9)承租5处广告位的,承租广告位后,承租方须承诺其东大门三面翻广告位中的一面必须发布出租方指定的公益宣传内容,公益宣传版面必须为全幅,不得植入其他商业广告内容。且所有广告位发布内容均须报出租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未经批准发布的广告内容不得公开发布,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0)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儿童公园管理处投资经营项目管理规定》(2010.8.6修订)、《社会服务承诺制》、《水电管理制度》、《儿童公园管理处车辆入园管理办法》、《儿童公园保卫科车辆管理细则》等制度,并按照《外来经营项目考核细则》、《消防安全责任书》《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书》、《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认真履责,并由出租方不定期对承租方进行考核,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承租方,出租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限期整改,直至解除合同。
(11)承租后,承租方每年必须购买出租方指定的商业保险,保额不低于出租方要求的数额,保险险种为:《公众责任保险》、《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险》等。在规定的时间不按时足额购买的,出租方可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禁止项目运营。
(12)承租期内,承租方凡涉及与第三人一切有关刑事、行政及民事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任何关系。
(13)合同期满,承租方不得将清场费用作为参与下一轮承租的附加条件,且在一个合同周期内不得更新、更换设施(设备)。
(14)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①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将房屋对外转租、分租或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关系,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风险、经济责任及赔偿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出租方有权追究责任和损失;②不得从事扰民的营业种类,且保证在出租房屋内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如有发现,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关系,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风险、经济责任及赔偿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5)①竞得该标的后以现状接收,能独立完成房屋租赁及装修改造的相关手续,如:消防、规划等部门报建、审批等,相关费用自付;②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不得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方将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承租方若装修房屋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需提交申请报告及改造方案,在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16)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按时交纳按约定应当由承租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间的水电、垃圾卫生、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物业费等费用;
(17)租赁期间,因政策变化或市政建设等公共利益要求需要拆迁的,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迁出,归还租赁物,出租方不另行给承租方安排房屋,合同自行终止;
(18)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之日,承租方应向出租方归还本房屋的使用权及管理权。因承租方对标的物装修改造而形成的建筑部分均由出租方按现状无偿承继,对不符合要求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貌。
(19)承租方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证照,并到相关部门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由承租方自行申报,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经营,费用自理。
上述情况如有发现违背公告要求的,出租方均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关系,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风险、经济责任及赔偿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六)因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或占用已租赁的房屋或场地的,使合同无法履行,导致出租方和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据实结算。
(七)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八)意向承租方须仔细阅读并完全认同《房屋租赁合同》、《资产评估报告》、本《招租公告》的全部内容且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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