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向承租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 详见挂牌清单 万元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宜昌分公司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达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宜昌分公司指定账户为准);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二)意向承租方须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以成交确认通知书出具之日为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食堂租赁合同》,并须自《食堂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与原承租户顺利完成交接,并保证交接期内正常营业。
(三)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按年支付,先付后用。承租方须在《食堂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首年租金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余款按《食堂租赁合同》要求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四)出租方提出:
(1)标的仅作为医院食堂经营场地,意向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医院食堂管理规定,若作它用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立即收回,并终止合同,承租方已经缴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2)承租方资格条件须经出租方审核认定。意向承租方一经资格确认,不得变更承租方及租赁经营用途,例如超市等,否则视为违约,所有价款不予退还。
(3)项目成交后,意向承租方须按《房屋租赁合同》要求另行缴纳租赁履约保证金至出租方指定账户,租赁履约保证金标准为3个月租金。待《食堂租赁合同》期满后,经出租方验收确认房屋无损毁等情形,且承租方付清全部租赁费用后,将租赁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至承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直接从租赁履约保证金中扣取未交付租金、违约金或赔偿金等(不足部分由承租方另行赔偿),承租方若未按《食堂租赁合同》要求按期缴纳租金、履约保证金,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食堂租赁合同》;
(4)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须根据医院食堂场地面积(583.89平方米)及服务规模(2000张床位患者人数)提供合理人员人数及岗位配置方案,食堂相关设备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并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经营用途,不得超范围、超面积经营,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合同,重新组织公开招租,承租方已缴纳的所有价款均不予退还;
(5)承租后,承租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院相关规定,保证供应餐食达到医院食堂食品质量标准的同时不得高于市场价,并严格遵守医院相关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五)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户有优先承租权。
(六)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1)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将房屋对外转租、分租或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关系,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风险、经济责任及赔偿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出租方有权追究责任和损失;
(2)不得从事扰民的营业种类,且保证在出租房屋内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如有发现,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关系,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风险、经济责任及赔偿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出租方按约定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必须按照食堂目前的装修格局进行经营,不得改变现有食堂架构,详情在《租赁合同》中予以约束;
(4)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按时交纳按约定应当由承租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间的水电、垃圾卫生、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物业费等费用;
(5)租赁期间,因政策变化或市政建设等公共利益要求需要拆迁的,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迁出,归还租赁物,出租方不另行给承租方安排房屋,合同自行终止;
(6)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之日,承租方应向出租方归还本食堂的使用权及管理权。因承租方对标的物装修改造而形成的建筑部分均由出租方按现状无偿承继,对不符合要求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貌。
(七)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八)意向承租方提交租赁申请前需对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租赁申请时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的现状和瑕疵,并对本次租赁行为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认可并接受本次《招租公告》、《资产评估报告》、《食堂租赁合同》的全部内容,不因租赁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出租方和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宜昌分公司进行追责和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