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出租的标的所有权归宜昌市儿童公园管理处所有。意向承租方资格条件须经出租方审核认定。
(二)意向承租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宜昌分公司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达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宜昌分公司指定账户为准);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三)申报2#、3#标的的意向承租方,须按照先报名后审核的原则进行。意向承租方应于报名结束前提交申报项目的详细资料及经营范围。未按要求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不完整的,意向承租方资格不予确认。
(四)意向承租方须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以《成交确认通知书》出具之日为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否则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按照保证金处置方法给予处置,出租方收回房屋和场地,并重新组织公开招租。
(五)租金按年支付,先付后用。承租方须一次性将首年租金、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出租方收齐全部价款后方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次年年租金均按照各标的不同起租点提前60天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六)出租方负责提供经营场地、水源、电源的表前线路。水电费、物业费、垃圾代运费等其他费用按月收取。《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经出租方验收确认房屋无损毁等情形且承租方付清全部费用后,出租方将租赁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至承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直接从租赁履约保证金中扣取未交付租金、违约金或赔偿金等(不足部分由承租方另行赔偿),承租方若未按《房屋租赁合同》要求按期缴纳租金、履约保证金,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房屋租赁合同》,重新组织公开招租。
(七)承租方需提前约定清场费用、装修改造费用等不得作为承租方参与下一轮承租的附加条件,且在一个合同周期内不得更新、更换项目。
(八)出租方提出:
(1)标的1#(原东坡园房屋场地)装修或改造方案须经出租方批准后方可实施。装修或改造方案未能通过出租方批准且经沟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出租方收回房屋和场地,另行招租。装修改造方案须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①能独立完成房屋租赁及装修改造的相关手续,如:消防、规划、环保等部门报建、审批等,相关费用自理;
②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不得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方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③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标的1#(原东坡园房屋场地)承租方必须严格按项目的需要设置、聘请人员,其聘请人员由承租人按照国家用工政策自主聘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人聘用人员符合相关行业规定,具有相关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承租方自行对聘请的员工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租赁期内,出于安全因素需要,必须局部改造、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的,承租方应提交申请报告及改造方案,在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4)承租方应按照出租方的统一规划要求,承担承租区域的公共设施建设(包括绿化美化等),费用自理。承租方施工时所聘施工单位须得到出租方许可后进场组织施工。
(5)承租方装修、改造与申报资料不符的,无条件拆除并恢复原状,承租方拒不执行的,出租方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负,并承担拆除、恢复所需费用及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因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或占用已租赁的房屋或场地的,使合同无法履行,导致出租方和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场租金据实结算。
(7)结合公园实际情况和现状,标的承租用途、经营范围提前约定,承租方不得变更项目和超范围经营。且不得从事和动物有关的经营项目,避免与动物园内饲养动物发生交叉感染,并不得与园内其他项目的设备、设施类别雷同。
(8)根据园内设备运营现状,2#、3#标的意向承租方只能在设备产地为广东、北京、武汉的设备生产厂家中选择其中一个厂家购置设备,并提供所选择经营项目(设备)的详细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游乐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占地面积、技术参数、设备图片资料、生产厂家、项目详细情况介绍及投资额度等,递交的各种资料不予退还。)
(9)标的2#、3#承租方必须严格按项目的需要设置管理、操作人员,其管理、操作人员由承租人按照国家用工政策自主聘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聘用的作业人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具有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承租人自行对聘请的员工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10)意向承租方申报的游乐设施设备需符合国家游乐设备相关规定,且证照齐全。受周边条件限制,不接受申报空中翻转类、高空弹射类高空高速设备。
(11)意向承租方申报的大型游乐设施应符合《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8408--2018》的要求,小型游乐设施应符合《小型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T34272-2017》的要求。
(12)同一场地的每名意向承租方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项目一经申报不得变更。
(13)场地占地面积以评估报告所载面积为准,所申报项目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评估面积;所申报项目的占地面积低于评估面积的,以评估面积为准,不予调整。
(14)承租方投资设备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设备基础、设备护栏,设备操作房及相关附属设施,须由出租方审核方案后方可施工,承租方施工时所聘施工单位也须得到出租方许可后进场组织施工。
(15)承租方须在相关部门办好手续后方能进行施工,施工时必须确保周边建筑安全,并保护好周围绿化设施。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均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赔偿一切损失。
(16)承租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严格履行游乐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
(17)承租方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证照,并到相关部门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由承租人自行申报,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经营,费用自理。
(18)设备的维修及保养均由承租方负责,费用自理。设备维修保养不到位、不及时或因设备(设施)带病运行而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一切事故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此引起的涉及第三人的民事纠纷及赔偿由承租方全额承担。
(19)承租方应根据项目特性制定有关操作规程,运行管理人员守则、设备(设施)维修记录、保养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应急救援预案,作好运行、维修记录。在明显的地方设立乘客须知牌,并有义务向乘客宣传,运行中应密切注意乘客的动态,及时制止乘客(尤其是儿童)的危险行为。
(20)承租方违反操作规程、未尽到提醒义务造成游客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此引起的涉及第三人的民事纠纷及赔偿由承租方全额承担。
(21)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儿童公园管理处投资经营项目管理规定》(2010.8.6修订)、《社会服务承诺制》、《水电管理制度》、《儿童公园管理处车辆入园管理办法》、《儿童公园保卫科车辆管理细则》等制度,并按照《外来经营项目考核细则》、《消防安全责任书》《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书》、《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认真履责,并由出租方不定期对承租方进行考核,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承租方,出租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限期整改,直至解除合同。
(22)承租后,承租方每年必须购买出租方指定的商业保险,保额不低于出租方要求的数额,保险险种为:《公众责任保险》、《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险》等。在规定的时间不按时足额购买的,出租方可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禁止项目运营。
(23)承租期内,承租方所涉及工商、税务及与第三人的民事侵权与合同关系,同其聘请的员工发生的安全、劳动、劳务、用工关系等涉及的债权债务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均无任何关系。经营期间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此引起的涉及第三人的民事纠纷及赔偿由承租方全额承担。
(24)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①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将房屋对外转租、分租或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关系,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风险、经济责任及赔偿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出租方有权追究责任和损失;②不得从事扰民的营业种类,且保证在出租方屋内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如有发现,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关系,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风险、经济责任及赔偿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5)①竞得该标的后以现状接收,能独立完成房屋租赁及装修改造的相关手续,如:消防、规划等部门报建、审批等,相关费用自付;②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不得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方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承租方若装修房屋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需提交申请报告及改造方案,在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26)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按时交纳按约定应当由承租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间的水电、垃圾卫生、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物业费等费用;
(27)租赁期间,因政策变化或市政建设等公共利益要求需要拆迁的,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迁出,归还租赁物,出租方不另行给承租方安排房屋,合同自行终止;
(28)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之日,承租方应向出租方归还本房屋的使用权及管理权。因承租方对标的物装修改造而形成的建筑部分均由出租方按现状无偿承继,对不符合要求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貌。
(29)承租方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证照,并到相关部门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由承租方自行申报,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经营,费用自理。
(30)上述情况如有发现违背公告要求的,出租方均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关系,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风险、经济责任及赔偿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十)因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或占用已租赁的房屋或场地的,使合同无法履行,导致出租方和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据实结算。
(十一)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十二)意向承租方须仔细阅读并完全认同《房屋租赁合同》、湖北众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鄂众证评字[2020]第021号)《资产评估报告》、本《招租公告》的全部内容且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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