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需充分了解并接受出租标的物的现状以及出租要求。
2、项目成交后,承租方不得变更报名时所填写的承租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合同,并组织重新招租,承租方已经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3、委托标的出租后不得从事制造业、餐饮业,影响他人日常生活的娱乐活动或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等高危行业。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因此产生的民事纠纷,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合同。
4、委托标的未接通水电,请承租方自行解决。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毁损房屋设施。如装修房屋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需提交申请报告及改造方案,在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合同期满,承租方应保持房屋完好。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改造、装修部分的任何补偿。
6、房屋租赁期内,因政策变化或市政建设等公共利益要求需要拆迁的,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迁出,归还租赁物,出租方不另行给承租方安排房屋,合同自行终止。
7、租金按半年支付,先付后用。承租方须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首半年租金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余款按《房屋租赁合同》要求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8、承租方若未按《房屋租赁合同》要求按期缴纳租金,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纳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若未按《房屋租赁合同》要求按期缴纳租金,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9、承租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10、项目成交后,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报名时填写的租赁经营用途,不得超范围、超面积经营,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合同,重新组织公开招租,承租方已缴纳的所有价款均不予退还;
11、项目成交后,承租方若未按《房屋租赁合同》要求按期缴纳租金,出租方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并追缴相关损失。
|